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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耿**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起诉离婚,且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并未和好,进而产生纠纷,足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方财产,原告表示不要求分割,本院考虑被告属于残疾人,应当予以照顾,原、被告共同财产海尔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双方子女现已成年,不属于本案解决范围。对于双方住房现为被告父亲名下,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 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好,二人因家务琐事生气,致使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不到一年,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考虑原、被告婚生女儿及儿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法律依据。本案原、被告经政府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刘*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陈*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毕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魏**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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